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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立法,你还“一包丢”吗
添加时间:2020-5-22 10:51:27 出处: 作者: 点击:1285

    本报5月17日讯  对违反垃圾分类的行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个人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5月14日,长沙市公开征集《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相关意见,拟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意味着,长沙垃圾分类即将进入“法制时代”,垃圾分类立法,能否让市民改变“一包丢”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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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分不对,个人最高罚200元

    目前,长沙每年产生260万吨生活垃圾,平均到每天大约是7000余吨(不含浏阳市、宁乡市),如果按照60吨载重计算,长沙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能装满116节火车皮。《条例(草案)》明确,长沙的生活垃圾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四大类。

    如果有人不按分类要求投放垃圾,怎么处理?

    《条例(草案)》明确,单位和个人有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或将建筑垃圾(含装饰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投入本条例规定的生活垃圾投放容器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此,有市民担心执法难以落到实处。长沙某社区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的何先生指出,执法需要依据,但取证过程可能存在难度。他建议,执法部门可以将小区监控或者劝阻改正的相关记录作为依据,对拒不改正者进行处罚。他还说,他们也曾利用采取类似方式,对投放混合垃圾的居民进行劝导,取得了一定成效,“应该采取递进式执法,整改后不听劝告的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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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之后,会被混装混运吗?

    一直以来,垃圾分类存在“两头不信任”的尴尬局面:居民认为存在先分后混的问题,如果后端混装混运,前端分好类没有意义。

    《条例(草案)》明确,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还建立全链条监督机制,明确分类管理责任人、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等主体相互之间的监督责任,如发现一方不到位可拒收,否则将被处罚,此举将发挥机制的倒逼作用。

    同时,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分类清运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收集、未使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专用车辆,或者未实行密闭运输、未实施在线监管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杨洁规

本文转自《三湘都市报》2020年5月18日A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