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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点名后房产公司称错不在我
添加时间:2020-12-8 9:38:11 出处: 作者: 点击:1206

 11月27日,常德澧县消委收到33名业主投诉后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请谨慎与澧县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易。(详情见11月30日《潇湘晨报》A05版报道《消委警示为何点名这家房产公司》)

    那么,33名业主投诉澧县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交付物业用房、公共车位等问题,在澧县消委介入后,得到解决了吗?

    12月7日,时隔一周,记者了解到此事的最新进展:开发商瑞峰房地产开发公司称责任在物业;还冒出了一家公司,称此前是自己占用了物业用房和公共用房,现在愿意归还。

    

    消委发布警示后,开发商爽约

    11月2日,澧县澧浦街道多安桥社区“远智·东方春晓”小区有33名商品房消费者向澧县消委投诉,称商品房出卖人澧县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瑞峰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未按与消费者签订的《常德市澧县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消费者提供物业用房、业主公共活动用房和公共停车位等系列问题。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了物业用房70.3平方米,业主公共用房104.8平方米,15个公共车位。

    当时,业主代表田先生投诉表示,15个公共车位与业主公共用房、部分物业用房均没有落实,开发商仅仅给了物业用房30平米左右。

    澧县消委核实业主投诉的情况后,进行了多次沟通调解,在没有取得成效的情况下,只好发布消费警示,对瑞峰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点名:“请各位消费者谨慎与澧县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易”。

    11月29日下午,在澧县消委发布消费警示以及本报进行采访报道后,18时许,业主田先生告诉记者,澧县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贵冬承诺次日与业主代表们当面沟通15个车位与公共用房交付事宜。

    但11月30日,业主们的一腔期待落了空。上午,业主代表没有等来周贵冬。业主代表致电周贵冬,被告知“暂不交付”。

    开发商临时提供三份材料

    虽然11月30日,开发商方面并没有如约与业主们进行交付事宜,但却在这一天发出了三份材料。

    11月30日,瑞峰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澧县市场监管局发去一份情况说明,表示2017年澧县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佳美物业”)接手了“远智·东方春晓”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瑞峰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式退出该小区的管理工作,“对小区物业用房、公共停车位(15个)的管理职责应由佳美物业公司承担。”

    第二份材料是一个情况说明。一家名为湖南欢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欢颜公司”)出面表示,自己是小区406、407、408号房的业主,2018年入住小区时看到同层的401、402、403号房长期无人居住、无人管理,便擅自放置简单物品,该公司表示:“我公司现在已将私人物品撤出,物业公司随时可以入住办公。”

    欢颜公司还提供了一份交接表,称将物业用房和401、402、403号公共用房进行交接。然而,接收方的签名却不是佳美物业公司,而是一些业主。

    且不说交付给业主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记者注意到,签字的业主里并没有此次进行投诉的33名业主的名字。

    争议

    管理职责到底该归谁

    此事的关键在于,小区物业及公共用房、公共停车位的管理职责,到底应该由瑞峰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还是佳美物业负责?

    双方对是否进行过交接各执一词

    从瑞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情况说明来看,瑞峰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已经进行过移交,责任全在佳美物业。

    2010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

    按照这个规定,瑞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佳美公司在交接时,是否形成了书面记录是关键问题。佳美物业提供了一份2016年4月18日与瑞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显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备统一委托乙方(佳美物业)经营”,而乙方在承接物业时,甲方(瑞峰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以及权属证明”。但这份委托合同在附件中对于物业共用部分的明细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的填写,是完全空白的。

    佳美物业法定代表人赵付勇告诉记者:“一直以来,物业用房仅有114号房间,作为门卫室,面积30平方米左右。”那为何三年了都没有找开发商讲清楚物业及公共用房的问题?赵付勇表示,物业根本不知道401、402、403号房间是物业用房和公共用房。

    为了证明自己进行过交付,瑞峰房地产开发公司拿出一份2017年6月18日佳美物业的一份承诺书。佳美物业在这份承诺书里表示,自己在2017年5月入驻,会在小区业主入驻后完成公共活动中心的装饰工程。瑞峰房地产开发公司欲以这份承诺书说明,自己和佳美物业进行过交接。

    对于瑞峰拿出的这份承诺书,佳美物业也进行了情况说明,明确表示开发商提供的物业实际用房仅30平米,公共活动用房、15个车位也未交付,“开发商也未与我司进行任何移交手续”。

    

    消委秘书长:将对移交工作进行督促

    开发商与物业到底算不算进行了合规的交接,决定着由谁来给业主们一个交代。

    澧县消委秘书长谭可认为,一纸佳美公司承诺搞装修的承诺书与物业共用部分为空白的前期合同,不能算做书面交接记录,因此可认为,瑞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佳美公司并未正式交付,15个公共车位、401、402、403号房间的物业及公共用房,必须由瑞峰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给佳美物业,这才符合33位业主的诉求,以及开发商与业主们的合同中的约定。

    12月7日,记者也联系了澧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监察大队队长黄道湘。黄道湘表示,根据调查,瑞峰房地产开发公司确实与佳美物业没有正式的书面移交手续,但他认为瑞峰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佳美物业承诺给公共活动中心搞装修的承诺书,说明不排除双方进行过现场移交的可能性。

    基于此,他表示,接下来会督促欢颜公司401、402、403号房间移交给佳美物业。“现在他们只是移交给几个业主,这肯定是不行的。我们会督促他们将这几间房移交给物业。”

    12月7日,业主田先生告诉记者:“15个车位,可能已划出来,但没有移交给物业,他们随时可以重新占有。”至于401、402、403号的物业及公共用房,则完全没有移交物业。“我们的诉求是,以开发商的名义,移交给现在的物业。”   

本文转自《潇湘晨报》2020年12月8日A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