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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应于第一季度公示上年收支情况
添加时间:2022-1-14 8:58:24 出处: 作者: 点击:748

今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发布。《办法》指出,物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等。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明确,物业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普通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如因成本变化或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动需要调整的,物业应在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向业主征询意见,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

  别墅、其他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

  鼓励物业对未入住业主实行适当优惠

  《办法》指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服务成本。

  同时,鼓励物业对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业主,实行适当费用优惠。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利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收入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等。  ■全媒体记者 卜岚

本文转自《三湘都市报》2022年1月14日A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