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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私开门窗,法院判恢复原状
添加时间:2023-5-30 9:21:29 出处: 作者: 点击:317

近日,益阳一住宅小区业主邓某未经允许,在其房屋外墙上私自开设门窗,被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业主限期整改、恢复原状。

    邓某是益阳一高档小区临街门面业主,为使其在门面内经营的茶馆好做生意,方便小区内居民来茶馆消费,邓某私自在面向小区的一堵墙开设了两扇门和四扇窗,小区物业公司发现后出面制止无果,便向赫山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业主封堵门窗洞口,恢复原状。邓某则以其在自家房屋外墙上开设门窗不违法、物业公司无权过问等理由,拒不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邓某在房屋南墙上开设2扇门及4扇窗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

本文转自《潇湘晨报》2023年5月30日A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