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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住空置房按不超过90%交纳物业费
添加时间:2023-6-25 9:28:56 出处: 作者: 点击:307

空置房要交纳物业费吗?物业费收取比例是多少?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网微信推出“帮你问到了”栏目,带来有关部门对百姓关注话题的权威回应。

    网友“湘雨”询问:本人2019年购买的现房未开展装修,房屋空置多年,期间也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是物业坚持索要房屋空置期间的全额物业费及增压费。湖南省是否有关于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比例的规定,收取比例是多少?空置房对应的业主是否应交纳增压费?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回复,《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费按不超过90%交纳,具体优惠幅度由市、县确定。

    关于空置房二次供水增压费的问题,《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第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如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可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网友“志文”询问,新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需要达到哪些要求?在湖南省是执行哪份政策几号文件?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回复,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现行有效的规定,《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最低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地面以上独立成套装修房屋;设置在无电梯的楼房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楼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经批准的物业服务用房等信息,并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告知材料。

    关于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湘建房〔2019〕172号)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当主要用于业主委员会办公、业主委员会会议及资料存放。

本文转自《潇湘晨报》2023年6月22日A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