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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住户反对加装电梯被法院驳回
添加时间:2023-8-28 9:46:45 出处: 作者: 点击:230

长沙市天心区一个老居民小区加装电梯,同一单元14户业主11户同意,新电梯装上后,区住建局、区资规局、区市监局联合作出《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备案和竣工验收表》。没想到不同意安装电梯的3名业主,把三个部门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竣工验收,停止施工。法院驳回了3名业主的诉讼请求。8月25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实习生 李思颖 陆婷

  【现状】

  拒绝加装电梯,低层住户状告审批部门

  长沙市天心区某小区,因为入住时间长,没有电梯,业主们想加装电梯方便出入。小区11栋1单元共14户住户,2021年9月8日,单元内11户业主均在《增设电梯业主意见征求表》上签字同意增设电梯,其中同意出资10户,301房仅签署同意意见。11户业主通过讨论达成《增设电梯协议书》,对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经费、筹集方案、使用管理及维护方案等进行约定,并推选出业主代表负责办理加装电梯事宜。

  此后,业主代表向天心区住建局提交加装电梯申请报告等材料,又与电梯公司签订了采购安装及保养合同。

  在此过程中,单元低层住户胡某等3人,一直不同意加装电梯。

  2022年3月,天心区住建局、区资规局、区市监局审查相关材料后,联合作出《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备案和竣工验收表》。

  胡某等3人对这三部门的备案行为不服,起诉到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撤销《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备案和竣工验收表》,责令停止施工并恢复道路原状。

  【审理】

  三部门联合备案行为合法,驳回诉讼请求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3名被告具有作出案涉联合备案的法定职权。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表决同意增设电梯,符合专用部分面积占比、专有人数占比的相关规定。因胡某等3人书面提出异议,社区通知进行协商,由于胡某等未到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居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说明基本情况、停车位及车辆通行及停车位调整方案已在单元入户门公示、公示期间无反对意见等问题。其后,区住建局、区资规局、区市监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符合相关文件要求,予以联合备案,符合规定。联合备案的行为合法,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等3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共审结18件增设电梯类行政案件。提起行政诉讼的一方多为反对增设电梯的业主,且多为低楼层业主。

  【法官说法】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人数符合规定

  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相关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人数符合规定,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经费筹集方案、使用管理及维护方案等均符合要求。社区及时进行了公示,并收集异议方的意见,组织申请方和异议方进行协调,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增设电梯项目合法。

  住建、资规、市监等作为《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确定的加装电梯项目监管部门,在全面审查案涉项目且认定其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作出联合备案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联合备案行为依法应予以支持。

本文转自《三湘都市报》2023年8月26日A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