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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未收房,却被起诉索要7年物业费
添加时间:2024-3-14 11:01:51 出处: 作者: 点击:60

购买的商品房质量不合格,业主一直拒收,一拖就是9年,直到房屋登记到业主名下。物业以拖欠物业费为由起诉该业主,索要其中7年的物业费,业主能拒交吗?3月13日,记者从湖南高院获悉,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物业起诉业主

  索要未收房期间物业费

  2011年9月,衡阳人胡某在当地买了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12年12月30日前交付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到了交房日期,房子不但消防验收不合格,还存在其他质量问题,胡某要求开发商整改未果,因此一直没有收房。直至2021年12月,该房屋才登记至胡某名下。

  胡某一直没办理交房手续,因此也没有缴纳物业费。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于2023年9月起诉到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要求胡某补交2015年3月至2022年1月的物业费。胡某认为自己一直未收房,不应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则称,开发商已经履行了交房义务,还提供了当年开发商在报纸上刊登的交房公告。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因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未收房且有相关凭证,而物业公司只提供了开发商的交房公告,并未提供业主已收房或房屋已达约定的交房条件相关证据,参照《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缴纳,因此,胡某无需缴纳其未收房前的物业费。而2021年12月,胡某将涉案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应视为已接收涉案房屋,因此,其应自收房次月即2022年1月起缴纳物业费,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仅予以部分支持。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衡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物业无权向业主主张交房前的物业费

  法官介绍,在物业合同纠纷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业主因各种原因未收房而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缴纳,故对于交付前的物业费物业公司无权主张。

  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消防验收未合格,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标准,业主拒绝收房理由正当。物业未提交房屋已达约定的交付条件而业主因自身原因未收房相关证据,开发商的交房公告无法认定已完成房屋交付,因此,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

  房屋登记至业主名下后,业主事实上已接收房屋,应当支付接收房屋后产生的物业费。

本文转自《三湘都市报》2024年3月14日A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