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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道“惹祸”同样要赔
添加时间:2024-3-22 9:08:37 出处: 作者: 点击:57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3月21日消息,近日,衡阳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公用下水管道破损导致漏水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纠纷。家住衡阳市某小区的龙先生一家近来被一件烦心事困扰,由于楼上住户何女士家中厨房内公共下水管道破损,导致流水长时间渗漏到自己家中,造成极大不便及财产损失。龙先生多次找到何女士要求赔偿损失,但何女士均以漏水管道系公共管道为由拒绝赔偿。那么何女士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龙先生与何女士均系衡阳市某小区住户,龙先生住402房,何女士住502房,双方为上下楼邻居关系。2023年4月11日,龙先生在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一张天花板漏水发霉的照片,留言告知502房业主家厨房天花板因漏水起霉已久,请求502房业主协助解决。何女士回复称其不在家,并询问龙先生是什么时候发现起霉。4月13日,龙先生又在该微信群中发布一张漏水发霉的照片及视频,并留言“水天天在浸”,何女士随即回复称自家自来水总开关已于4月9日关闭。5月9日,何女士请维修师傅来家里将厨房中包裹下水管的墙体凿开查找漏水点,并将照片和视频发布至业主微信群,说明是公共下水管断掉漏水。维修师傅随后对该下水管进行了维修,何女士又将维修视频及1500元维修费收据发布至业主微信群。维修好后,何女士通过电话将上述情况告知龙先生,龙先生在电话中要求何女士对其家中漏水所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何女士认为漏水的是公共下水管故不愿赔偿,双方为此协商未果,龙先生遂将502房业主何女士及其丈夫谢先生一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先生、何女士作为502房业主,对位于其专有区域内的共有管道负有日常管理和维护义务,其在装修时将位于其建筑物专有区域内的共有管道包裹覆盖,给日常管理维护带来一定隐患。渗漏事故发生后,谢先生、何女士又未能及时进行故障排查和采取相应措施,且其他业主又无法进入其房屋对该共有管道进行管理维护,两人在客观上存在怠于行使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为,亦妨碍了其他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导致402房因长期持续渗漏而遭受财产损失,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定谢先生、何女士应赔偿龙先生财产损失共计13350元,相关鉴定费用也由两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业主行使其专有权,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行使。本案发生渗漏的排污主管为所在单元一侧公共下水管道,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设施。全体共有业主对该管道享有共有权,但位于建筑物专有区域内的共有管道,其他业主是无法进入该专有区域进行管理维护的,故对位于每户建筑物专有区域内的共有管道,应当由每户业主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在发现故障或隐患后,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业主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


本文转自《潇湘晨报》2024年3月22日A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