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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不得以未交物业费限购水电
添加时间:2019-1-30 9:03:54 出处: 作者: 点击:1220

本报1月28日讯  长沙市发改委等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以规范全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该《通知》将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

    在物业费方面,《通知》明确,由服务企业在基准价格及其浮动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不得超过基准价的30%。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按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对应的基准价格的70%收取,但电梯住房物业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1.5元 /月·平方米,非电梯住房物业服务费不得超过0.8元/月·平方米。

    《通知》还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或限制业主购买水、电的数量。如果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关于装修押金,《通知》则表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如有明确收取,普通住宅装修押金每户不超过2000元,装修押金主要用于装修过程中对公共部分的损坏修复,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不得无故扣留押金。”这也意味着,装修押金是否收取,或将更灵活。

    《通知》规定,装修垃圾清运费一般不超过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拆墙垃圾清运费一般不超过30元/平方米(拆墙面积),具体收费标准和清运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使用人)双方协商确定。

    ■记者 陈月红

    关注

    未“一户一表”的电费

    不签署同意“一户一表”改造协议的物业小区的居民生活用电到户电价,在用户用电电压等级相应的合表用户电价基础上可加收6%的损耗。

    未抄表到户的水费

    供水企业未直接抄表到户并实行二次供水的物业小区,可加收不超过8%的合理水损和加压电费,到户水价=综合水价×(1+8%)+加压电费。二次供水加压电费实行限价管理,分别按有屋顶水箱不超过0.3元/吨和无屋顶水箱不超过0.6元/吨收取。

本文转自《三湘都市报》2019年1月29日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