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进入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官网                                                 主管单位: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业主购买水电
添加时间:2019-2-14 9:32:58 出处: 作者: 点击:1369
长沙晚报讯(全媒体记者 吴鑫矾)昨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日前出台,并于本月开始实施。

  记者发现,《通知》明确了我市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制定了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基准价标准和服务内容、上浮不得超过30%。

  《通知》增加了我市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对已购地下车位的按每车位30元收取停放服务管理费、子母车位按每月40元收取停放服务管理费;对进入住宅小区停放的外来车辆1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通知》明确了住宅小区用电、用水的收费标准;强调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或限制业主购买水、电的数量。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装修服务垃圾清运费不超过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拆墙垃圾清运费不超过30元/平方米(拆墙面积);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如有明确收取装修押金的,普通住宅装修押金每户不超过2000元。装修押金主要用于装修过程中对公共部分的损坏修复,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不得无故扣留押金。

本文转自《长沙晚报》2019年2月14日A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