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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现状与发展趋势
添加时间:2018-7-14 15:11:31 出处: 作者: 点击:4177
——国外行业协会发展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本文刊发在《住宅与房地产》2012年04上期(总第32期)

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 刘裕纯
   
  行业协会是指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基于共同的利益要求所组成的一种民间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自成立以来,在维护行业利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本文试图在对国外行业协会发展经验观察了解的基础上,对国内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发展趋势,做一些讨论。
  一、行业协会的前世今生
  行业协会的产生与发展贯穿了人类社会2000多年的经济社会变迁过程,是一种比企业还古老的组织制度。在古埃及、古罗马时代,地中海沿岸就出现了诸如涂油协会、码头协会和造船工人协会等较为原始的行业协会;在中国,自春秋战国以来,则以团、团市、公所、祠、会馆、庙等不同的形式和称谓,继续演绎着中国封建行业协会发展的历史。现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则滥觞于1599年成立并于1650年获得法国政府书面特许的法国马赛商会,二战后,现代意义的行业协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猛发展,赢得广泛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力。
  从定义来看,发达国家普遍认为:行业协会是单一行业的竞争者为保护和增进共同利益依法自愿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团体。我国大陆则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行业协会的概念:行业协会是同行业企事业单位在自愿基础上为增进行业共同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
  二、国外行业协会的发展概况
  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商品经济的兴起,新兴的资本家既要面对激励的市场竞争、又要面对封建主义对商品经济发展的桎梏,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新兴的资本家逐步将眼观瞄向了古老的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形式,行业协会逐步成为新兴的资本家阶层利益的代言人。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行业协会逐步发展完善,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目前德国约有30万个行业协会组织,美国现有1 0万多个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协会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维护行业利益的重要的社会力量,为世界其它地区行业协会的发展提供了经验。
  (一)法规完善,依法监督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法制性。在发达国家,经过几百年的摸索,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规体系,以规范行业协会的运作,发挥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利益,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意义。在德国,宪法以及民法典对行业协会的存在和运作进行规定,行业协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里活动,国家依照相关法规进行监督;在崇尚自由经济的美国,按照《公司法》对行业协会实行注册制,政府不干预行业协会的活动,高度自治,同时适当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可以说,在发达国家,正是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对行业协会的存在、运作进行约束,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界定,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为行业协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覆盖面广、体系完善,代表性强
  在发达国家,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方社会中介组织,是企业利益、行业利益、地区利益的代言人,凡是有利益的地方,也就有代表这种利益的行业协会,几乎每个行业都会有自己的行业协会。如在农业领域,按照单品种成立农业行业协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德国法律规定所有的工商企业必须加入工商会,同时专业行业协会的企业覆盖率也超过了90%。行业协会已经深入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企业对行业协会的认同感高,行业代表性强。同时,在行业协会之上、跨行业之间往往成立商会,作为企业利益、行业协会利益的维护者,如西班牙商会最高理事会由代表全国25万家工商业企业的85个分会选出来的4000名西班牙著名企业家组成,西班牙商会又是欧洲商会成员,欧洲商会由代表1400万家欧洲企业的1200个分会组成。
  (三)组织机构完善、运作规范
  行业协会作为以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宗旨的社会自治组织,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组织机构、规范的运行机制,才能实现行业组织的使命。在加拿大,行业协会设有日常办事机构,有董事局和理事会。理事会汇集了大企业经理人员、中小企业业主,一般雇员、工会领导人、教育界人士和政府代表,董事局成员则主要是企业高层人士;在德国,行业协会有会员大会,以及名誉人士担任的理事会及其主席团,由专职的经理层及其总干事长负责日常事务,所设立的各专业委员会作为议事机构由专职与名誉职位人员混合组成,同时,德国行业协会的专职人员中有许多是博士、工程师、律师等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人员,非常精干,拥有较高的工作效率。而美国的行业协会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商业化运作,在会费数额有限的情况下,采取诸如组织大型会议、举办商务讲座和学术研讨会,帮助企业打官司以及提供贸易和法律咨询等有偿服务等市场化手法,为行业协会的运作提供经济保障。
  (四)社会声望高,谈判能力强
  在发到国家,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界的利益代言人,政府和立法机构充分认识了到行业协会作为一种社会力量的重要性,需要行业协会的参与与协作,才能使制定的政策贴近实际经济情况,才能使这些政策和法律的实施得到行业协会的支持,进而得到企业的支持。因此,在发达国家,行业协会有机会参与立法,代表行业与政府有关机构进行谈判,就有关政策与政府进行博弈,通过与政府部门博弈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代表行业利益的优势,为行业发展争取权益,拥有很高的社会声望。德国、法国有总理与行业协会进行定期磋商的制度;在巴西议会的513个议员中,有253位是行业协会的会员;同时,在不少国家的议会中都有专门委员会,听取各个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此外,国美国商会还在国外设立了92个分支机构,负责与所在国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为美资企业在进出口、知识产权和税收政策等方面争取最大限度的优惠待遇。
  (五)行业自律意识强
  行业协会是推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的有效手段,发达国家一直倡导自由的市场经济政策,政府从不轻易干预微观经济领域的市场活动,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原则的很大一部分责任都落到了行业协会的肩上。在德国,行业协会有权监督企业的非道德行为,倡导行业内诚实信用之风,促进公序良俗的建立,为此,行业协会设立了调解纠纷的调解处,为消费者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纠纷调解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同时,行业协会通过向政府提供立法建议、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行业培训、建立行业惩戒机制等手段,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秩序。
  (六)自治管理、独立性强
  在发达国家,行业协会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章程开展活动,有独立的人事权和决策权,同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原则上只有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时,才从政府那里得到资助,确保行业协会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从而确保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第三方社会组织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综上所述,得益于市场经济的经济运行体制和契约国家民主选举的政治体制,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作为社会自治组织一种形态,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政府的认可和企业界的支持,有效的维护了企业界的利益,协调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社会力量。
  三、国内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发展概况
  在中国,随着近代化进程的开启,现代意义的行业协会逐步由“同乡会”演变而来,并在清末民初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对旧中国商会和同业公会组织进行了改造,成立了新的行业协会。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行业协会这一形态得到了高速的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物业管理逐步引入我国内地,并在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壮大,同时作为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也得到了了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基于自愿基础而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自1993年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第一家行业协会——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成立以来,各地也相继成立了地方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在当地房地产业协会下成立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特别是2000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成立以来,发挥指导作用,使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展又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老百姓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如2011年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在国家住建部和各地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成功举办了“中国物业管理改革发展三十周年”系列活动,极大了鼓舞了行业发展的士气,宣传了物业管理。
  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经过近20年的发展,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同时相对于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来说,还是存在诸多不足:
  (一)法规不完善,政企不分,独立性不强
  我国于1998年制定并实施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商会法或协会法,法规不完善;另一方面国家对行业协会实行双重监管,民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监督管理机关,政出多门,限制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发展。同时,我国的大部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都是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主导下“自上而下”的建立起来,由于政府职能尚未完全转变,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职能尚未明确,协会大部分都挂靠依附在政府主管部门之下,行政人员在协会兼职、政府部门干预协会工作,导致了许多地方的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沦为“二级政府”,行业协会无法独立自主,暴露出“带着市场的帽子、舞着政府的鞭子、坐着行业的轿子、拿着企业的票子、供着官员兼职的位子”的反常现象,极大的限制了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发展
  (二)各地行业组织分散,行业代表性不明显,行业谈判能力弱
  虽然2000年成立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各地也都逐步成立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但各地的物业管理协会都只对本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行业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一的行业协会组织,缺乏行业代表性,都在各自为战,无法形成一个整体与政府决策部门进行协商,国外行业协会作为与政府博弈的重要的社会组织的力量无法发挥,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三)组织机构不完善,服务能力弱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各个物业管理协会都建立了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为办事机构的行业协会组织架构,初步建立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结构,但是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依然不畅,会员大会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理事会议事不决,办事机构工作机制不完善、工作效率有待提升,专职人员结构有待优化,行业协会缺乏一个有力的领导体制,极大的限制了行业协会功能的发挥,限制了行业协会为会员单位服务的能力,行业内的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会员单位的需求无法得到及时的满足、政府行业监管的协助作用难以体现,行业组织自身建设的不完善,在很大层度上制约了行业协会的发展,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四)行业自律水平低
  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的自律意识还比较薄弱,行业自律手段缺乏,行业标准、行业规范缺失,行业诚信机制尚未建立,企业不诚信行为较多,行业内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恶性竞争的情况比较普遍等等,行业自律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行业内企业的发展,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
  四、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展趋势
  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大部分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主导下“自上而下”建立企业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建立,是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政府运行成本的需要,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行行业自治的要求,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呼声的有效载体,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动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将会进一步显现,行业协会的发展将呈现以下几个趋势:
  (一)社会化势不可挡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
  在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的形势下,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社会自治组织的作用必将进一步凸显,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企业自我意识的不断觉醒,企业维权的需求更加迫切,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界利益代言人的形象将逐步得到认可。以前“自上而下”建立的行业协会将不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部分行政职能社会化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重组或建立新的行业协会,提高行业协会的社会化程度,形成“自主办会、科学办会”的格局,行业协会作为独立第三方社会自治组织的地位将牢固树立。
  (二)行业自律意识的觉醒
  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行业自律意识不强,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部分协会和企业都已经认识到加强行业自律的必要性,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也认识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监管体制,有必要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作用,降低政府职能部门的负担。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界利益的代表,有义务推动行业发展、维护企业的利益,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的提高,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和行业诚信机制,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内在要求,是社会发展走向公民社会的客观需要。
  (三)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
  行业协会作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方社会自治组织,代表企业界的利益,是一股不容忽视的社会力量,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有助于加强社会治理,推动公民社会的进程。特别是在我国处在社会的转型期,由全能政府的计划经济向“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改革步入深水区,中央提出要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的大形势下,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提高行业协会的行业自治管理能力,是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治理手段的有力措施。
  (四)行业利益博弈的平台
  行业协会的根本特点还是代表行业内企业界的利益,这是行业协会建立的出发点,也是行业协会发展的最终归宿,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言人,倾听行业诉求,参与政策制定,是企业界与政府博弈的有力平台。目前国内的行业协会在这一方面还很欠缺,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利益诉求的多元化,行业协会自身建设的完善,行业协会将更多的为行业内企业界的利益奔走,切实推动行业的发展。